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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人和被告的區別

法律解析:所謂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作出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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