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47號)第壹條規定,專用發票各欄必須如實填寫。第二條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項目不全、無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壹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根據上述規定,專用發票各欄必須如實填寫,項目不全的專用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收款人壹欄明確了權利的客體,權利的實現可以是貨幣資金、債權或者其他利益。我們認為:說發票已開發票,收款人已指定,是沒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