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安家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符合上述條件而支付的安置補助費應並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可以找到以下文件,這些文件對全國統壹的安置費規定仍然有效: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九條規定,搬遷的退休幹部,壹般由原工作單位給予150元的安置補助費,從大中城市搬遷到農村的,給予300元。離休幹部調動工作的,可以發給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安置補助費。
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能不能免,有自己的執行口徑。比如廣東省地稅局的口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部門和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壹次性安家費未明確規定前,參照《高等學校發放高層次人才安家費免稅》的規定執行,即個人取得壹次性安家費不足5萬元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5萬元的,超出部分可按簽約年限計算(不足10年按實際年限計算,超過10年按10年計算)。
上述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的人才或博士生。
建議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