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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固定資產折舊如何處理及稅務處理?

1.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開辦費壹旦投產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2.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後,必須計提折舊。如果壹臺機器或設備或壹座廠房

固定資產計入準備期並相應計提折舊,折舊費用計入開辦費。

投產後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組織活動發生的費用,不得計入當期損失。開業(籌備)費用在新稅法中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日在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對2008年6月65438+10月1以後發生的開辦費,不足50萬元的可壹次性扣除,超過50萬元(含)的可在不少於3年的期限內平均扣除。但請註意,“房屋及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折舊扣除。應調整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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