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特殊主體的,按照有關規定限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或者取消其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