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時扣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企業扣繳義務人如何納稅?
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每次已付或到期的金額中扣繳。應付金額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付款人應付的金額。
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並將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因此,企業應根據合同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判斷代扣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無論款項是否已經支付,及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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