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為:(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二)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取得的收入為依據,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項目法定金額後的增值額,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