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企業分立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企業分立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法律分析:(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 上一篇:濮陽恒大職業培訓學校怎麽樣?
  • 下一篇: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額不等於臺賬計算表怎麽處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