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生產經營單位節後復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節後復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節後復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復工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全面安全檢查和崗位安全檢查,檢查人員到崗、教育培訓、作業準備和應急準備情況,指導各崗位從業人員按照崗位安全責任清單檢查設備、設施、工具、材料、工作環境和個人防護。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對發現的隱患立即整改,並采取必要的監控和保障措施,防止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