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 四、關於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凈值,應並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壹並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並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 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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