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