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向分局辦稅服務中心9號綜合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備案:
1.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說明;
2、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3、原占用土地已經招標、拍賣、掛檔的;
4.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總補償收入和實物補償方案(搬遷協議和搬遷方案);
5、政策性搬遷收入的收支預算(企業技術改造、固定資產置換計劃或項目);
6.貨幣補償的,應當提供政府財政、國土部門直接收入的收據和會計憑證;
7.中介機構出具的結算支付申報驗證報告;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提供壹式兩份,復印在A4紙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壹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二、五年期滿時,納稅人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前提交以下資料:
1,政策搬遷收入用途總體說明;
2、企業技術改造、固定資產置換、購置其他固定資產、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項目文件等資料;
3.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4.中介機構出具的結算支付申報驗證報告;
5.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