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多繳稅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退稅,不包括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稅收減免。”
擴展數據
出口退稅主要有兩種實施方式: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退稅,即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在前期生產流通環節繳納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2.生產企業自營或者委托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購進的原材料和包裝材料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扣國內貨物應納稅額,未抵扣完的部分給予退稅。
出口退稅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會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劃退稅,當年計劃不得結轉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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