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相關規定,自公告期屆滿次日起,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除應盡未盡的義務外(如申報納稅),不得持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符合以下情形的企業,可正常辦理涉稅事宜:
1、已撤銷簡易註銷公告的;
2、已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註銷申請,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