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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償債、免債或捐贈,應如何核算?

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償債、免債或捐贈,應如何核算?

答:企業代為接受債務償還、債務豁免或捐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確認為當期收入;但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償債、免債或捐贈,經濟本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投入。

企業破產重整時,其非控股股東因實施人民法院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而轉讓其持有的企業部分股份向企業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企業應當將非控股股東轉讓的股份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減少被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 並將所轉讓股份的公允價值與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控股股東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轉讓企業部分股權向企業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企業也應按此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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