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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需提供什麽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壹)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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