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戶和財產實施實質性、綜合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壹)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和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業務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委托單位或者個人。,業務代理人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