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納稅人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和2.5%扣除。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允許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應當扣除的其他項目。
擴展數據:
關於企業所得稅繳納要求的規定:
1.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臺灣省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減稅後,本土公司的稅率中位數為20%,而跨國公司的稅率中位數為18%。
2、企業總收入減去成本、費用、損失和可抵扣項目的金額。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3.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不分損益,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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