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註冊登記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住所地。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壹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需要增設、合並、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5)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