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不能設置賬簿或者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只能準確核算總收入,或者總收入可以核實,但其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
3.只能準確核算成本和費用,或者可以核實成本和費用,但不能準確核算總收入;
4、總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信息,難以核實;
5.雖然賬戶設置和核算符合規定,但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賬簿、憑證和相關納稅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