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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項目清單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項目清單

梳理企業會計已確認的收入和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收入,比較會計和稅務在收入計量標準、確認原則、確認時間、特殊收入確認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考慮填列附表,將會計收入調整為所得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號令)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收入項目:1。非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規定的非稅收入。2.債務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但中間轉讓所得應納稅。

2.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項目:1。職工福利費。2.工會經費。3.員工教育基金。4.五險壹金。5.利息支出。6.業務招待費。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8.罰款,罰金,滯納金。9.捐款。

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如何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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