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