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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是否要告知?

是的,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五條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機構和經營活動提供各種配套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總部(公司)費用、研發費用(技術開發費用)、社保繳費、勞動保護費用、業務招待費、工會費用、職工教育費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包括土地使用費和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費、消防費用、排汙費和綠化費用。數據處理和會計事務中的費用(咨詢費、律師費、代理費、商標註冊費等。),以及向總公司(指同壹法人的總公司)支付的與其自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管理費。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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