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的R&D費用並扣除,受托方不得另行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確定。
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的費用明細。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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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物動詞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 1起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7號):“3。委托研發。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加減時以R&D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減基數。委托個人進行研發的,憑個人開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
企業委托境外R&D發生的費用不得扣除,受托R&D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設立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委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國人(含港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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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