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吸收合並後的合同的處理是原合同如果是依法訂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原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但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