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貸款擔保時,因被保險人未按時償還債務,將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與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業務是什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間相互借款擔保造成的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2007〕1272號),企業提供與其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擔保,因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經調查和追索,擔保人有能力無償償還。無法收回的,參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壞賬損失扣除管理辦法》執行。企業向與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貸款擔保,因擔保人償還貸款而由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和扣除。?其中,?與自身應稅收入相關的擔保?指企業提供的與其投資、融資、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此外,根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壹方(擔保企業)向另壹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應認定為與其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相關。文件還規定,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其對擔保承擔連帶責任而發生的損失,可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總額的損失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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