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於留抵退稅條件的限制。因此,妳公司可以在8號公告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上一篇:企業接受無償轉讓不繳納所得稅的依據下一篇:欠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