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之前註冊的企業,應於2017 12 31之前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換發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自換發之日起停止使用。2015 10 1之前設立的企業,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