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17號公告):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