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將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整體轉讓的行為。因此,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所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征收範圍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出售不動產的行為。企業產權轉讓是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整體轉讓,其轉讓價格不僅由資產價值決定,而且與企業出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企業產權轉讓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應征收營業稅。當然,企業產權涉及的無形資產轉讓也免征營業稅。
轉讓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