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在不解散的情況下,將其全部經營活動(包括全部資產和負債)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原則上,企業整體的資產轉移應分解為獨立企業之間按照公允價值(參照公平交易原則和商業慣例)自願進行的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出售全部資產、實施投資進行所得稅處理,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二)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中支付的交換金額不高於受讓企業所支付股權面值(或股權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損益。轉出企業與接受企業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轉出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成本,應當以其原持有資產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企業接受的轉出企業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其在轉出企業的原賬面價值結轉確定,不得根據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來自:好律師法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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