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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搬遷當年至次年5月31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含搬遷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搬遷依據、搬遷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逾期不報的,除特殊原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

(壹)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二)搬遷置換總體方案;

(三)拆遷補償協議;

(四)資產處置計劃。

(五)其他與搬遷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企業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的搬遷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還應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樣本附後)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企業,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在本辦法生效年度前已完成搬遷,並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作調整。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規定的稅務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相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9〕118號)同時廢止。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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