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壹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的區別如下:
1、壹般性重組是在企業並購交易發生時,就要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重組。壹般性重組沒有特定條件要求;
2、特殊性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是指符合壹定條件的企業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後履行。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壹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