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後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