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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企業處置資產有什麽規則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第七十七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較大數額欠繳稅款,是指欠繳稅款五萬元以上。”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欠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納稅人未清償欠稅的,應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以及清償欠稅的計劃。申報間隔時間由各地根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撤銷、破產和大額資產處置的,應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按規定格式申報,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納稅人的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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