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機關戶政工作標準(修訂)》?》
八、關於戶籍證明。
(壹)戶籍證明不再用於本省範圍內的戶籍登記;省外公民申請戶籍遷入我省的,可以出示身份證、戶口本或者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本人信息,不必要求出具戶籍證明。
(二)除我省公民戶籍遷入外省,且公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堅持由公民遷出我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的極其特殊情況外,取消我省公民要求公民出具戶籍證明後再出具戶籍證明;公民到銀行辦理貸款等相關手續,需出具戶籍證明;公民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時,需出具戶籍證明;法院、檢察院辦案需要出具戶籍證明等正常做法。其法律依據: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戶口簿、戶口簿記載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也就是說,派出所辦理的戶口簿、戶口簿上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對因社會活動需要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的公民,應當告知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是證明其公民身份的合法證件,可以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由當地派出所和人口信息系統核對,加蓋戶籍專用章確認,並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