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執行,由執行機關宣布。
《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居住或遷入的市、縣,須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