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社區戒毒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期限為3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