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利用* * *從事經營活動”屬於“業主* * *決定的事項”。開發商開發的小區籃球場的土地使用權屬於開發商,應該是專項資金投入。小區業主交物業費是給開發商提供維修基金,所以小區業主可以使用,換句話說,應該是為小區業主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