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
第六條內地公民因個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門,須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6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前往香港、澳門的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前往香港、澳門通行證。持證人赴港澳前應在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時間內赴港澳。
經批準短期往來港澳的內地公民,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前往和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