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過程中提取或者固定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財物,包括: (壹) (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淫穢物品、毒品和其他違禁品的;(四)其他能夠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及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性的物品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