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發現是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將涉案財物返還被害人的,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的,經查證屬實的,申請退回;原件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案件,受害單位已經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損失已經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