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壹條。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前身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也使用“中國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名稱。
(2)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進行仲裁,或者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進行仲裁,或者使用仲裁委員會原名作為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