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嫌疑,明顯有嫌疑,嚴格來說還沒有最終確認當事人有沒有犯罪,犯了什麽罪。所以,懷疑,大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取證階段使用的壹個術語。此時當事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最終定罪量刑是法院的審判階段。這時候就叫被告。當然,最終的審判結果也可能是無罪的,所以並不能直接確定當事人犯了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從保障人權出發,在偵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統稱為涉嫌XX罪的犯罪嫌疑人。最終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罪,都要依法判斷。罪犯有罪,判決生效後嫌疑人就稱為罪犯;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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