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侵犯接受調查權利的人,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
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