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2)經濟困難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2.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申請的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
3.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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