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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換訊問人員

不能指定替換,呵呵,回避制度本來就是為了避免利益因素的出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②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不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審判人員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的,審判機關有權決定回避。在作出回避決定之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回避申請被駁回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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