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2012 12 2月2 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征信業管理條例》自2013年3月6日起施行;
第三章,?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條例中明確指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即清償欠款後五年;
如果欠款沒有還清,銀行可以申請不良記錄事件再追溯五年或者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