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在這兩次法院執行中,妳和對方都是按照和解協議處理的?還是法院在“終結這次處決”?
如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對方未嚴格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人只需要督促對方再次履行即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案件並不處於“終結”狀態。
如果是以法院的“最終版本”即“終結本次執行”來認定的,那就是法院認定對方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發現對方新的財產線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但在這種“最終版”的情況下,需要在立案庭重新立案,而不是直接找原執行人恢復執行。
無論如何執行,妳都需要提供對方財產的線索,以便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施壓,否則即使恢復,對方也沒有財產,沒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