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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執行局局長級別

法律的主體性

執行局局長屬於司局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級正職、省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縣級副職、鄉級副職、鄉級副職。非領導職務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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